如題,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提供淺
見,也希望鄉民們能不吝指導,俾利學習不足之處。
交通事故個人認為是「交通物理學」及「法律社會學」的結合,因為「交通物理學」代表
事故重建鑑定,而「法律社會學」代表肇責理賠。
依據個人研究相關法院判決與鑑定實務,拆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
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構成要件、判決實務以及責任比例。
一、「應注意未注意」的三大構成要件
在刑法過失的認定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過失才成立。如果能推翻其中一點(
特別是第二點),就有機會爭取無肇責(無罪)。
* 應注意(義務):
* 定義:法律規定駕駛人有注意路況的義務。
* 現況:只要行駛在道路上,這條義務就自動生效。這點幾乎無法抗辯。
* 能注意(能力):
* 定義:在當時的情境下,依一般人的生理反應與駕駛能力,是否「有時間」或「有
空間」反應過來?
* 關鍵數據:根據交通部與法院實務採用的「反應時間」標準:
* 一般駕駛人的反應時間約為 1.6秒(包含0.75秒察覺 + 0.85秒作動煞車)。
* 攻防點:如果對方違規行為發生得太突然(例如鬼切、闖紅燈),從對方出現到
撞擊的時間小於 1.6秒,在物理上根本「來不及注意」,這就叫「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 未注意(違法事實):
* 定義:有義務也有時間反應,但卻沒有煞車、沒有閃避,或者正在做其他事(如看
手機、聊天)。
* 證據:煞車痕跡過短、完全無煞車、行車紀錄器顯示視線未看前方。
二、法院判決實務與「結果迴避可能性」
近年來法院越來越重視「絕對物理反應時間」。如果證明了「就算注意到了也煞不住」,
法院傾向判決無罪或無肇事因素。
以下分享個人研讀到的具體判決文號與理由:
1. 關鍵防禦概念:猝不及防(反應時間不足)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
* 情境:告訴人突然從路邊切入車道,導致被告追撞。
* 法院見解:雖然被告撞上前車,但法院經過計算,確認依現場車距,就算被告遵守
所有規定,碰撞仍「無法避免」(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結果:被告無罪。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 情境:機車騎士闖紅燈且逆向,突然往前騎動,1至2秒內發生碰撞。
* 法院見解:從騎士違規移動到撞擊僅 1~2秒,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缺乏足夠
反應時間煞停。
* 結果:被告無肇事因素(無罪)。
2. 關鍵防禦概念:超速不代表一定有過失
* 【判決文號】: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
* 情境:被告超速行駛,撞上闖紅燈的騎士。
* 法院見解:引用逢甲大學鑑定報告,透過科學計算證明「即使被告依速限行駛,也
需要3.895秒才能煞停,但事故過程只有1.485秒」。
* 結論:超速雖然違規(行政罰),但與車禍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因為不超速也撞得
到),故刑事判決無罪。
三、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實務)
雖然在刑事上可能爭取「無罪」,但在保險理賠或民事賠償的「初判表/鑑定報告」中,
若無法證明完全「猝不及防」,「未注意車前狀況」通常會被列為次要肇因。
參考《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常見的分攤比例如下:
1. 典型路權衝突(轉彎車 vs. 直行車)
* 情境:對方轉彎未禮讓(主因),你直行但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 比例:
* 對方(主因):70%
* 你(次因):30%
* 研究心得:這是最常見的判決。除非能證明對方是「突然衝出」導致完全無反應時
間,否則可能會背負 30% 的責任。
2. 追撞前車
* 情境:前車急煞,候車煞不住撞上去。
* 比例:
* 後車:100% (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
* 前車:0%
* 例外:若前車是「無故」驟然煞車(非遇突發狀況),前車可能變為次因或同為肇
因(討論事故為主違規非討論主題)。
3. 雙方互未注意
* 情境:變換車道或路口未減速,雙方都有疏忽。
* 比例:50% vs. 50%
四、心得建議
如果面臨「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建議如下:
* 計算關鍵秒數:
拿出行車紀錄器,用播放軟體一格一格看。從「對方違規行為明顯出現」的那一瞬間
,到「發生撞擊」的那一瞬間,中間隔了幾秒?
* < 1.6秒: 強力主張「無反應時間」、「無結果迴避可能性」,引用上述 114年度
的判決爭取無責。
* > 2秒: 很難完全脫罪,建議轉向爭取「次要肇因(30%)」,避免變成同等肇責(
50%)。
* 善用「信賴原則」:
在答覆時,強調:「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號誌,對方突然違規行為,這不是一
般駕駛人能預防的。」
以上個人研究心得,盼理性討論並給予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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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ygen :
推討論~
01/06 09:13
推
computerqqq :
你應該注意車速,而且能注意車速,但你卻未注意車速
01/06 09:25
→
computerqqq :
,所以2成
01/06 09:25
→
cafb2720 :
八成以上的人都不會提到「能注意」
01/06 09:28
→
exojin :
這幾乎是法律系新生必考的題目。
01/06 09:44
→
william826 :
今天你開車
如果有點基本的人品
懂得尊重他人
即使三
01/06 09:47
→
william826 :
寶讓她一下又何妨
01/06 09:47
→
william826 :
很多阿寶
防衛駕駛
保持安全外距離
都可以避免掉
01/06 09:48
推
Atkins13 :
"能注意"才是這條的核心
結果多數人都忽略這三個字
01/06 09:50
→
Atkins13 :
白話說就是
你開著有鯊人危險性的鐵塊(事實上也是如此)
01/06 09:51
→
Atkins13 :
所以無論如何你有盡注意路況之義務
01/06 09:51
→
iverson78108 :
感謝大家建言!
01/06 09:53
→
iverson78108 :
「能注意」確實才是重點,無法注意的事實講再多就想
01/06 09:53
→
iverson78108 :
數字乘上零,永遠都是零呀!
01/06 09:53
→
iverson78108 :
另外無論是「事故鑑定」或是「法律判決」以現今法治
01/06 09:57
→
iverson78108 :
概念都是專業權威,至少求學時期的指導者都是現今
01/06 09:57
→
iverson78108 :
赫赫有名的專家學者;專業並非服務業,是無法討好大
01/06 09:57
→
iverson78108 :
眾的!
01/06 09:57
推
vovoson :
你撞死人法官才會用
如果是擦傷告了法官才不理你
01/06 10:00
→
maniaque :
這篇很Ai
01/06 10:02
→
ss88812 :
你都提到了
有些該減速的路段
是否有減速
這就很容易被抓
01/06 10:03
推
computerqqq :
飆仔都說速度不是主因,槓!沒副因推動,怎麼會有主
01/06 10:03
→
computerqqq :
因?
01/06 10:03
→
ss88812 :
上面那篇
經過斑馬線也沒減速
你說要凹到無責根本不可能
01/06 10:03
→
ss88812 :
頂多責任降低
但是實務上還是有限
01/06 10:04
→
iverson78108 :
善用科技事半功倍效果極佳,使用AI也要搭配專業學
01/06 10:08
→
iverson78108 :
識才不會被AI呼嚨!
01/06 10:08
→
iverson78108 :
「有罪無罪」是單純法律問題;而「有無肇因」是法
01/06 10:13
→
iverson78108 :
律加上交通專業問題!
01/06 10:13
→
iverson78108 :
至於理賠個人認為是哲學問題。「事故致死經鑑定後無
01/06 10:13
→
iverson78108 :
肇事因素,法律不起訴處分,試問是否需要賠償?」
01/06 10:13
→
iverson78108 :
太難回答了~
01/06 10:13
推
jyekid :
要討論先去水管看有沒有免費的刑法概要
看完再討論吧....
01/06 11:01
→
jyekid :
例如迴避可能性是啥
01/06 11:01
推
zstan2008 :
最後都要看法官自由心證,有1審無罪,2審被法官改判有
01/06 11:05
→
zstan2008 :
罪,就只能祈禱你遇到的是明理的法官
01/06 11:05
推
kutkin :
貼法院判決沒有連結,也沒有寫哪個法院的。
01/06 12:18
推
ohlong :
沒注意一不小心
就有應到的未到
01/06 12:21
→
Arashi0731 :
對岸在交通肇責判定上比台灣好,無視安全距離侵入對方
01/06 12:59
→
Arashi0731 :
車道,即使對方不減速撞你,你依然全責,台灣常常無視
01/06 12:59
→
Arashi0731 :
路權亂判,尤其那些調解委員會,一點專業都沒有只想息
01/06 12:59
→
Arashi0731 :
事寧人
01/06 12:59
推
whitecoat51 :
應注意其實也有討論點,有些地方其實不在應注意的範
01/06 13:08
→
whitecoat51 :
疇。現在已知不在應注意裡的例如被後方追撞,後方是
01/06 13:08
→
whitecoat51 :
否有車迫近就不是應注意的範圍,只是這個討論得更少
01/06 13:08
→
whitecoat51 :
,法律見解似乎都要求其他狀況人的一雙眼睛要有360
01/06 13:08
→
whitecoat51 :
環景一樣全都要看得到
01/06 13:08
→
kikoyo :
鬼島交通無解~
01/06 13:11
推
markcoke :
不管開車或騎車遇到那種會讓人牙起來的駕駛,我會換個角
01/06 13:37
→
markcoke :
度去想說,他們的背後都代表著一個家庭。
01/06 13:37
推
Alllllogo :
推
01/06 14:32
推
frank111 :
說法很重要,以前撞到託辭就是我沒看到他,他突然切出來
01/06 14:44
→
frank111 :
"我沒看到他"這句話就違反了應注意,大家都在車道上
01/06 14:44
→
frank111 :
你為什麼沒看到?顯然是分心了,那就有過失
01/06 14:45
→
frank111 :
應該要說"我有注意到,但他突然切出來,我來不及反應"
01/06 14:47
推
BDmaple :
推條理分明
01/06 14:49
推
jyekid :
採法定證據主義
你又要靠杯僵化無彈性了
沒有完美的系統
01/06 15:10
→
iverson78108 :
感謝大家的指導;果然法律學士及交通碩士是不夠的,
01/06 15:59
→
iverson78108 :
應該要再努力學習才有機會改善一點點交通議題。
01/06 15:59
→
iverson78108 :
再補充一點,調解委員會就是官方協調平台,專業是
01/06 16:02
→
iverson78108 :
調解糾紛而非交通議題。
01/06 16:02
→
iverson78108 :
「迴避可能性」,有蠻多法院實務見解。
https://i.m
01/06 16:06
→
iverson78108 :
opix.cc/Sf6rmQ.jpg
01/06 16:06
推
a186361 :
為什麼不直接照路權判就好
01/06 18:27
推
a186361 :
這樣搞判決全靠全靠法官人治
01/06 18:29
推
ultratimes :
那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解釋?
01/06 19:19
→
ultratimes :
應注意而未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兩者有一就算
01/06 19:19
推
aj46 :
撞到當下和警察說的內容和筆錄超重要,如果當時自述「我沒
01/06 19:37
→
aj46 :
注意到……」,而被記錄在筆錄上,高機率就會背這條應注意
01/06 19:37
→
aj46 :
而未注意
01/06 19:37
→
iverson78108 :
判決只有法院能判,車禍跟違規只有警察能處理,就
01/06 20:32
→
iverson78108 :
跟2奈米穩定良率只有台積電做的出來一樣,都是被壟
01/06 20:32
→
iverson78108 :
斷的,台積電很專業因為有商業競爭,不行就會被淘汰
01/06 20:32
→
iverson78108 :
,公部門似乎沒有類似的機制呀......
01/06 20:32
推
Atkins13 :
照路權判?那只有鐵路上的火車才有絕對路權喔
玩下去你
01/07 12:31
→
Atkins13 :
高機率會是跳腳的那一批
01/07 12:31
→
Atkins13 :
連救護車都沒有無敵星星
01/07 12:31
推
MIKE44 :
也不是能推翻第二點,而是第二點是你比較需要舉證的,第一
01/10 05:38
→
MIKE44 :
點跟第三是你筆錄能寫到的,通常很多人做筆錄的時候沒講
01/10 05:38
→
MIKE44 :
到或沒被寫到,那第二點也沒什麼意義,因為你基本的注意
01/10 05:38
→
MIKE44 :
都沒做到
01/10 05:38
推
neglect :
車版終於進步到「能注意」了
01/12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