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獨/「法院認證」賓士C200不安全才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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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enItSnows (幻影旅團)
標題: [新聞]獨/「法院認證」賓士C200不安全才失火!
時間: Mon Jan 5 21:41:3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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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法院認證」賓士C200不安全才失火!車主僅獲賠1萬理由曝光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賓士C200的車主,前年(2024)行經中山北路四段時突然起火,郭姓車主並未
受傷,只有引擎機件燒壞,他認為這款2016年出廠的車輛屬於原廠曾召回的「火災風險車
」,因此向賓士求償車損、交通代步費以及精神損失共104萬元,法院依據消防局鑑定報
告,雖認定C200失火與車輛不夠安全有因果關係,但只判賠精神慰撫金1萬元,並在判決
中解釋這位車主「告錯法條」。
郭姓男子沒找律師打官司,他狀告賓士的台灣總代理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與經銷商中華
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賓士公司2021年8月9日對於2014到2018年3月間生產的205世代Mercedes-Benz C200發
布召回公告,因為M274直列4缸引擎的控制單元軟體可能不符規格,在特定操作與環境條
件下,交流發電機橋式整流器上的部分二極體可能超過最大工作溫度,導致二極體會超過
最大工作溫度而發生故障、短路,有發生火災的風險。
賓士公開召回12天後,郭姓車主將C200開到中華賓士關渡廠更新引擎控制軟體。2024年5
月23日下午2點多,郭姓車主開車載女性友人外出時,中途起火燃燒,消防隊獲報前往發
現車輛冒煙,火勢燒損引擎機件、燃燒面積約0.5平方公尺。
郭姓男子主張C200發電機故障起火燃燒,造成車子毀損的損失是75萬元,他須另外搭車代
步的交通費用是4萬9600元,加上火燒車驚嚇他的精神損失25萬元,合計求償104萬9600元
。
台灣賓士公司與中華賓士公司認為C200上市販售前,已通過交通部安全審驗合格,並無瑕
疵疑慮,並反控郭姓車主在2018年7月、2024年1月去外廠換電瓶,沒在原廠維修、也沒使
用原廠電瓶;消防局鑑識只有確認起火點,並排除人為縱火而已,未確認發電機起火原因
,更沒歸咎於車輛電子軟體故障或引擎控制軟體更新。賓士主張,郭姓車主的C200並未燒
燬,更換發電機就可以回復原狀,卻請求全車的市價,於法不合。
台北地院調查,C200正常行進期間,沒有任何足以使車輛失火的外在條件卻還是起火,對
於駕駛車輛的消費者而言,應該可以期待車輛正常行駛、不會遇到燒起來的意外狀況,何
況賓士曾發布「發電機火災風險」的召回公告,可見即使是通過主管機關審驗的車輛商品
,仍不足確保將來實際上路一定安全無虞。
法官指出,郭姓車主與賓士公司都沒有針對C200的安全性聲請鑑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規定,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但賓士公司無法證明C200上市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沒有證明召回更新控制軟體後就具有安全性,所以無法做出對賓士
有利的認定。
台北市消防局鑑定報告提到,起火點是引擎室左前側下方發電機,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
、遺留火種(含未熄菸蒂),車輛引擎室內除了發電機和周遭有燒燬,其餘機械組件並未
受到波及,也沒發現滴落的油漬,起火原因可再排除車輛機械因素以及車輛燃料洩漏接觸
機件高溫導致起火燃燒,起火處除了「電氣因素」之外,沒發現其他火源。
消防局拆解發電機,查出定子線圈受燻燒嚴重變黑,而且有明顯熔斷情形,橋式整流器3
號二極體端子也明顯熔斷,1號二極體受燒燬嚴重,顯示發電機內部產生高溫並起火燃燒
;對比賓士召回文件所提的原因:「交流發電機橋式整流器上的部分二極體可能會超過其
最大工作溫度,致使二極體發生故障。如有任何一組二極體發生故障,並伴隨短路。可能
會造成交流發電機定子線圈的溫度升高,有發生火災的風險」
因此法院認定,賓士C200起火燃燒與車輛欠缺安全性有因果關係,台灣賓士公司與中華賓
士公司應依照消保法賠償郭姓車主所受的損害。
既然C200遭法院認證為危險車,為何失火車主僅獲賠1萬元?律師劉韋廷分析判決,法官
是「三段式邏輯」:
1.責任成立(消保法7到9條)
法院用消保法第7條之1倒置舉證責任,被告要證明車輛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但雙方都沒有聲請鑑定,被告也沒拿出足以具有說服力
的安全性證明,所以法院就認定不利於被告:車輛欠缺安全性。
2.因果關係成立
法院引用消防局鑑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發電機故障,而且機件燒毀情形召回文件描述的風
險跡象相似,所以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3.損害項目被「法律切掉」
車損、代步費被切掉,是因為法院採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339號的判決意旨,消保法第
7條主要賠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或「商品以外財物」損害,商品「自體損害」與「
純經濟損失」不在消保法第7條的財產保護範圍,也就是說,車子燒毀的損失與代步費無
法獲賠。
因此只剩下「驚嚇」這種心理健康層面的侵害,法官用《民法》第195條來評價,承認這
是一般人客觀上正常反應的恐懼與情緒痛苦,但最後斟酌身分、資力、事故情狀等,酌定
慰撫金1萬元。
本案可上訴。郭姓車主難道一籌莫展了嗎?一審法官在判決中有指點明路,「商品因本身
缺陷或不具安全性,致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而生之財產上損失,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保障並無直接關係,消費者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等規定請求賠償
。」
劉韋廷解釋,買車如果發生損害,甚至造成車損的狀況,原則上是依照買賣合約向「出賣
人」請求損害賠償,「商品製造人」只負責因車輛瑕疵導致駕駛、乘客身心受損的賠償,
以本案為例,針對車子本身燒毀的部分應由出賣人負責賠償,而非商品製造人。
C200似乎是板友認證的有錢人車款
結果打官司沒花錢找律師
召回更新引擎控制軟體
還是會溫度過高燒起來
無法理解賓士為何不聲請鑑定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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