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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看板: ask

作者: Ned1107 (1)

標題: [請問]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時間: Fri Dec 23 00:11:53 2022



44條第一項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詳細解釋


資質愚鈍 求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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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yosuke : 字面意思啊 12/23 01:52
KKyosuke : 限制 其(被選定人) 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12/23 01:53
KKyosuke : 這如果看不懂...民國初期以前的小說散文你都不會懂了 12/23 01:54
KKyosuke : 如果你是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個詞不懂...那請先 12/23 01:58
KKyosuke : 去看法學緒論之類的書


直接看法條你只會更多問號 12/23 01:58
power7 : 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捨棄等等行為 12/23 08:19
power7 : 就是限制他不能和解之類的 12/23 08:19
hsinyeh : 這是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都是針對訴訟 12/23 14:40
hsinyeh : 標的的行為 12/23 14:40
OAzenO : 這可能要去找教科書 12/23 16:38
chamber : 不知道一樓為什麼要這樣兇人 看不懂是非常正常的 因為這 12/25 14:53
chamber : 每個訴訟行為都是專有名詞 你用常識去理解就等著吃土吧 12/25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