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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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d1107 (1)
標題: [請問] 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時間: Fri Dec 23 00:11:53 2022
44條第一項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詳細解釋
資質愚鈍 求解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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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
字面意思啊
12/23 01:52
→
KKyosuke :
限制
其(被選定人)
為
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12/23 01:53
→
KKyosuke :
這如果看不懂...民國初期以前的小說散文你都不會懂了
12/23 01:54
推
KKyosuke :
如果你是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個詞不懂...那請先
12/23 01:58
→
KKyosuke :
去看法學緒論之類的書
→
power7 :
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捨棄等等行為
12/23 08:19
→
power7 :
就是限制他不能和解之類的
12/23 08:19
推
hsinyeh :
這是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都是針對訴訟
12/23 14:40
→
hsinyeh :
標的的行為
12/23 14:40
推
OAzenO :
這可能要去找教科書
12/23 16:38
推
chamber :
不知道一樓為什麼要這樣兇人
看不懂是非常正常的
因為這
12/25 14:53
→
chamber :
每個訴訟行為都是專有名詞
你用常識去理解就等著吃土吧
12/25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