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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遮斷器及閃光燈不同步 男遭舉發闖平交道

看板: Railway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標題: [新聞] 遮斷器及閃光燈不同步 男遭舉發闖平交道

時間: Sat Dec 6 23:23:30 2025


原始標題


遮斷器及閃光燈不同步 男遭舉發闖平交道獲判免罰



新聞網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84590


https://youtu.be/cZ5bLCe3jpE



發表日期


發布時間:2025/12/5 19:40

更新時間:2025/12/5 20:51



全文完整內容


公視新聞 楊旻峰、彭煥羣/地方報導


 結論先講 ------------------------

台中成功嶺前的成功東路平交道,今(2025)年2月一名韓姓男子開

貨車經過,在短時間內因為兩部列車經過,發生遮斷器升起又降下,

碰觸到車頭,遭開罰與吊銷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遮斷器與

閃光燈號不同步,法院認為,的確會造成用路人混淆無所適從,判決

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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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交道閃光燈亮起,遮斷器隨後放下,火車接著呼嘯而過。台中市

烏日區成功嶺前的成功東路平交道,今年2月一名韓姓男子開貨車經

過,遭警方舉發闖越平交道肇事,開罰與吊銷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

訟,主張遮斷器與閃光燈號不同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撤銷

原處分。


 平交道附近居民聽到消息,表示的確有不同步的情況。


 附近居民張先生表示,「有不同步,這班已經停了,第一輛過去、

第二輛、第三輛一直過去的時候,遮斷器馬上下來,時間可能10秒、

20秒就下來了。」


 事實上,成功東路平交道2019年就曾發生機車騎士通過時,遮斷器

突然放下,差點遭區間車撞擊的事件。


 韓姓男子主張,他在平交道等列車通過後,遮斷器升起,跟隨前方

機車依據通過平交道,但遮斷器卻突然放下碰觸到車頭,期間反應時

間才5、6秒。


 警方依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越平交道肇事違規,經台中

監理所處7萬4500元罰鍰、吊銷汽車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中高行則認為,閃光燈重新閃爍,遮斷器卻處於上升階段,兩者相

互矛盾,容易造成用路人混淆,無所適從。


 台鐵公司副總經理劉雙火回應,「保持平交道淨空是《公路法》所

規定的,而不是跟著前面的車子啟動,當然我們也尊重法院的判決,

原則上這個不是設備的問題。」


 台鐵公司表示尊重法院判決,該地為自動平交道上下行列車經過啟

動點,就會觸發平交道閃光燈號與遮斷器做動,強調不是硬體設備的

問題,建議駕駛人應自行評估,是否能全車通過平交道再前進。


黃瑀喬/編輯



心得感想


1.經查本案判決書字號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485號判決。

 判決撤銷的關鍵在這一段:


 ==== 以下節錄判決書內文 ====


  稽以卷附之勘驗筆錄與勘驗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52-154

 、157-164頁),系爭車輛因先前火車通過而暫停於系爭平交道停

 止線後方,嗣火車通過後,閃光號誌於影片時間27秒時停止閃爍,

 遮斷器也開始上升;嗣於影片時間29秒時,閃光號誌復開始閃爍,

 但遮斷器仍持續上升,此時可見系爭車輛前方之機車起步經過停止

 線並通過系爭平交道,系爭車輛也依序跟隨前進,當遮斷器於影片

 時間35秒完全升起時,系爭車輛已經到達黃色網狀線;其後,遮斷

 器於39秒時開始下降,系爭車輛因而煞停,但部分車頭已經位於遮

 斷器下方,而遭下降之遮斷器碰觸(按:因錄影畫面為翻拍故勘驗

 過程未聽見警鈴聲響)。由勘驗結果可知,閃光號誌停止閃爍後又

 再次閃爍,雖有警告用路人仍有其他火車接近系爭平交道之意;然

 當時遮斷器處於上升之狀態,係表示火車已經通過,用路人可以通

 行,兩者處於相互矛盾之指示狀態,易造成一般駕駛人無所適從,

 此由勘驗過程可見系爭車輛前方之機車均繼續騎乘通過系爭平交道

 ,益證用路人可能混淆或不及注意第二次之閃光號誌不到2秒再次

 閃爍之事實,而繼續前行通行系爭平交道。本件原告縱有過失不及

 注意閃光號誌與警鈴已響之事實,因其正前方之遮斷器桿件仍持續

 上升,被告復未爭執現場並無其他管理人員指揮交通,揆諸前揭說

 明,對原告本件遵守法規之義務,實難認有期待可能性。另臺鐵公

 司於本件事故後,亦行文檢討遮斷器作動未能與閃光號誌同步之問

 題,將設計使兩班列車緊密通過同一平交道時,保持遮斷器處於放

 下之狀態,有6月13日函附卷可參,益證原告有關系爭平交道交通

 號誌與設置有瑕疵造成用路人於特定情況下難以遵守規範之主張可

 採。原處分忽略上情,對原告課以原處分之裁罰,即有未合。 


 ==== 以上節錄判決書內文 ====


 也就是說,閃燈號誌已經開始閃,但遮斷桿沒有下降、反而繼續上升,

 就是給予兩種相互矛盾的指示;

 加上前方機車仍繼續騎乘通過系爭平交道,

 顯見用路人可能混淆或來不及注意第二次之閃光號誌不到2秒再次閃爍,

 因而繼續前行通行系爭平交道,

 所以法院認為,該處平交道號誌有瑕疵、

 導致用路人在特定情況下難以遵守規範,

 但台中區監理所忽略此情形就裁罰實屬不當。


2.我認為副總前半段說的也沒錯,

 「保持平交道淨空是《公路法》所規定的,而不是跟著前面的車子啟動」;

 但若實際遵守,不會被後面的按喇叭、或造成堵塞嗎嗎?

 我的意思是,一般民眾遵守這條的意願不高。


3.如果閃燈號誌已經開始閃、遮斷桿卻沒有馬上停止並降回去,

 確實會造成危險,應該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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