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
噓
mark0204 :
台中地院112智訴第6號刑事判決,智附民第20號刑事判決
09/03 21:59
→
mark0204 :
一點都不常見!我沒看過教授硬跟學生搶研討會的作者順序
09/03 22:02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推
julikeet79 :
笑死,要搶就搶高IF的期刊/會議、專利。搶這幹嘛
09/03 23:31
是不知道被投稿
推
all035 :
正常就叫研究生當第一作者投稿吧
09/04 16:18
推
bravobee :
老實說,除了偽造簽名那個部份以外,好像都還好啊
09/04 17:20
噓
mark0204 :
用功點去看判決書啦,還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09/04 21:54
→
mark0204 :
有段敘述是:曾..以LINE與張..聯繫討論..作者排名問題
09/04 21:56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推
senjo :
投研討會需要簽名嗎?
09/04 23:05
噓
mark0204 :
不去看判決書卻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談啥?
09/05 22:05
噓
mark0204 :
我已引用判決書內容,你的懷疑根本沒根據,談啥能力?
09/06 20:06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
mark0204 :
連判決書論罪科刑法條都看不懂勒,不用談能力了啊
09/06 20:10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
mark0204 :
刑附民賠償是根據刑事偽造文書,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09/06 20:14
噓
mark0204 :
判決書主文不會有詳細事實,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09/06 20:18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
mark0204 :
判決書所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你怎判斷是假的?
09/06 20:27
推
He :
國內研討會也要簽名然後還要計較作者排序?傻眼了@@
09/07 11:06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噓
mark0204 :
哪個部分是"被告的說詞"?再次證明你根本沒看判決書
09/07 21:46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
mark0204 :
判決書清楚寫到有曾生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
09/07 21:48
→
mark0204 :
只有你自己主觀幻想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哈~~~
09/07 21:49
→
mark0204 :
我參加過的研討會,的確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簽名
09/07 21:52
推
artning :
改寫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學術倫理上是沒問題的,因為
09/08 14:37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
artning :
第一作者通常應是執筆寫那篇研討會論文的那個人,明顯不
09/08 14:37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
artning :
是那個張生。
09/08 14:37
推
artning :
有問題的是偽造簽名的部分,這是大錯特錯,錯到了違反法
09/08 14:39
→
artning :
律的程度,是偽造文書罪。
09/08 14:39
那是被告的說詞
→
mark0204 :
偽簽是事實,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沒協調好啊
09/08 21:53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
mark0204 :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zzz...
09/08 21:55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噓
mark0204 :
怎麼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09/08 22:01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噓
mark0204 :
若曾生與張生得出作者排序結論,有邏輯的人,怎提起訴訟?
09/08 22:10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推
evilove :
偷投稿後才與原作者聯繫討論排名,原作者此時才知被陰了
09/09 03:41
滑坡的莫名其妙
噓
mark0204 :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你的邏輯在哪啊?
09/09 22:01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
mark0204 :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
09/09 22:03
→
mark0204 :
一下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9 22:03
噓
mark0204 :
偽造私文書罪哪裡規定是事前還事後?重點在是否偽造!
09/09 22:06
→
mark0204 :
事前作者序有爭執,事後修改作者順序就不會有訴訟了啊
09/09 22:07
→
mark0204 :
把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的證據說成"被告的說詞"勒
09/09 22:09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
mark0204 :
還"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zzz...
09/09 22:12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
mark0204 :
怎麼忘記列出張生口試日期與畢業離校日期啊?
09/09 22:14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噓
mark0204 :
你認為很常見就舉出其他例子啊,舉不出例子叫很常見喔?
09/10 20:43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
mark0204 :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的邏輯性在哪?
09/10 20:44
→
mark0204 :
學生跟指導教授討論作者排序就表示不同意教授投稿?
09/10 20:45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
mark0204 :
我真是慶幸我的邏輯跟你差很多,哈~~~
09/10 20:45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
mark0204 :
偽造私文書是告訴乃論勒,原來你超越高院法官喔...zzz...
09/10 20:47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
mark0204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上1449號刑事判決,自己慢慢看吧
09/10 20:49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
mark0204 :
那證據應該是曾生提的,難道可能是被告提的所以不算證據?
09/10 20:52
好好看清楚吧
XD
→
mark0204 :
我第一行回文就列出判決字號,你才是伸手牌啊,哈~~~
09/10 20:53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噓
mark0204 :
看來要你多動腦或看清楚,真的很難啊...
09/10 20:58
→
mark0204 :
判決書所述事實的部分,你否定或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09/10 21:02
→
mark0204 :
再加一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上1087號刑事判決
09/10 23:04
→
mark0204 :
高等法院111上4286號刑事判決
09/10 23:09
噓
mark0204 :
原來是位比多位高院法官更懂法律的啊,好猛好猛~~~
09/11 20:58
→
mark0204 :
我說"挺常見"就是挺常見,你不要跟我要解釋要例子,哈~~~
09/11 21:00
是滴~~
→
mark0204 :
判決文事實部分,你不採信就不採信,不用解釋勒
09/11 21:01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
mark0204 :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哈~~~
09/11 21:03
→
mark0204 :
看來要你自己多想想多看,真的是要求太多太高了...
09/11 21:03
噓
mark0204 :
放心啦,像你這樣胡扯裝瞎的,在我身邊是很少看到的啦
09/12 21:43
→
mark0204 :
判決書寫的證人證據都可以凹成被告說詞勒,好強的教育...
09/12 21:45
→
mark0204 :
還"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勒,哈~~~
09/12 21:46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
mark0204 :
那"不知道被投稿"為啥法院管得著?好好想想應該不難啦
09/12 21:48
→
mark0204 :
有人跟你討論作者排序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超強邏輯~~~
09/12 21:49
看來你有看判決書,不錯
:-)
→
mark0204 :
會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才真的該多看多想多翻啊
09/12 21:50
判決書內容正是說道聯繫討論排名是在投稿發生之後
推
YunJuChuang :
完全不知道偽造簽名幹嘛?碩士生論文整理投稿期刊確實
09/26 21:24
當然,也許是有人看不懂「嗣經」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
YunJuChuang :
是學術界的傳承與慣例吧
09/26 21:25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推
YunJuChuang :
結論:不掛名直接投稿(可以);擅自掛名偽簽(不可以)
09/27 21:05
事情發生順序是
噓
mark0204 :
一下說"是不知道被投稿",又變成"我不知道"]
09/28 22:03
被告投出
(111/8/31)
噓
mark0204 :
歡迎繼續凹,反正你爽就好,真慶幸司法跟你的理解差超多~~
09/29 21:15
->
曾生與張生討論排名
(Line)
噓
mark0204 :
不知道被投稿,但事後協商好,是能判啥啊?
09/29 21:18
->
張生發現被投
(111/9/15)
→
mark0204 :
判決書記載的證據還可以凹成被告的說詞,哈~~~
09/29 21:20
->
張生要求撤回
(111/9/16)
噓
mark0204 :
"那是被告的說詞"是回在我寫討論作者排序下,還在凹啥啊?
09/30 21:39
該
Line
討論的日期為
111/9/7--15
→
mark0204 :
張生不知道被投稿,但張生也有跟曾生討論過作者排序啊
09/30 21:41
即便要扯討論排序時有順帶確認同意也不對,因為已經投出了嘛~~
噓
mark0204 :
討論過排序代表若達成張生接受之結果,即無此訴訟
10/01 21:32
嚷嚷著要人看判決書,結果...
→
mark0204 :
還"應於"勒,仍可事後同意,偽簽即改變為授權
10/01 21:36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05:20:30
→
mark0204 :
自己還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哈~~~
10/01 21:37
→
mark0204 :
真慶幸我跟你的認知極為不同
10/01 21:37
若
P
則
Q,若非
Q
則非
P
也不會喔
XD
噓
mark0204 :
裝瞎的當然永遠看不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序
10/02 20:55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葩結論的,會不會太好笑
→
mark0204 :
若答應曾生要求,即無此訴訟,扯P
Q只是不敢面對問題
10/02 20:56
→
mark0204 :
把判決書論及的證據當成被告說詞,這是哪種人啊?哈~~~
10/02 21:00
好好看清楚吧
噓
mark0204 :
最高110台上5080刑事,原來你比那5位法官厲害喔,好好笑~~
10/03 22:01
→
mark0204 :
自己裝瞎自己打臉,胡扯啥P
Q,胡扯啥被告的說詞,還想凹喔
10/03 22:02
或者多動動腦吧
噓
mark0204 :
還凹"沒說沒討論",那到底"被告的說詞"是指啥啊?
10/03 22:05
噓
mark0204 :
你可以說討論未完成,我不可以說作者順位協調不成?哈~~~
10/04 22:02
若事前同意就不算偽造了好嗎,那叫做授權代簽。
→
mark0204 :
你應該幫被告去跟檢察官法官講"討論未完成",太好笑了~~~
10/04 22:03
你沒看判決書對吧
XD
→
mark0204 :
我建議你不用去就醫了,自訂標準自訂邏輯,這沒救了啊
10/04 22:04
→
mark0204 :
只敢扯P
Q,卻裝瞎裝傻不去問到底有幾層P
Q...zzz...
10/04 22:05
那是選擇不告,是當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
mark0204 :
你的症狀就只有一個:胡扯!連判決書都不看還敢扯!
10/04 22:07
這是告訴乃論,屬於當事人是否要爭取權益的自主裁量。
噓
mark0204 :
看來你真的不了解滑坡謬誤,自認偽造簽名即觸犯偽造文書
10/04 22:11
→
mark0204 :
該案判決文不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看,就只是自己認定
10/04 22:12
自己看清楚是誰提出那證據的
噓
mark0204 :
寫出"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真的符合那三種症狀,哈~~
10/04 22:17
噓
mark0204 :
你自己活在自己的世界,連判決文都看不懂,哈~~~
10/05 20:45
根據你前面的言論
→
mark0204 :
要你多想想多看判決書,看來真的太難了啊,唉...
10/05 20:46
我就推論你覺得若排除作者排序問題後,這種類型的代簽沒有任何疑義。
還能不常見嗎,這裡不就有一個活生生覺得沒差的案例
XD
→
mark0204 :
看來真的不該勉強你太多...
10/05 20:56
你有意見可自己列啊
我滴媽,前面都已經幫你補充好幾次了
伸手牌耶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23:54:00
想想,多想想
還有,看不懂沒關係
但不要只會伸手要別人跟你解釋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1/2023 11:35:02
多看看,多想想,多翻翻
先入為主並不會改變判決書內容
你連主詞和受詞都會弄反了,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為我國教育感到悲傷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1:20:03
戰鬥、戰鬥,你要戰鬥!
怨天尤人使你堅強,使你永不放棄!
起身吧,奮鬥吧,想像就是你的超能力!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3:01:13
問樓上
mark0204,我不知道。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7/2023 20:48:24
那會引發另一種爭議吧?
(也算是侵權,但類型不同。)
你
484
沒看懂
YunJuChuang
的問題
他是問行事「理由」,也就是「動機」。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而且這兩句主詞根本就指向不同人
前者是指去簽名的人
(或者說要求幫忙偽簽)
後者是指被簽名的人
就跟我前面說的一樣
你還是先搞清楚主詞跟受詞的對象吧
XD
至於犯案者心理怎麼想的,我哪知
啊不過你可能很清楚啦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17:16:51
加油好嗎
^.^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我這句話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明明是說受害當事人闡述,是受害當事人的說詞。
受害當事人是被告!?
你有沒有學過主詞跟受詞
XD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21:38:01
如前所述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同時,討論完排序,也應於投稿前與所有作者確認是否同意採用前版本以投稿。
我認為這才是正確的投稿流程——既然被列為作者之一,就需對內容負責。
當然,如果你認為討論完排序,第一作者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其餘作者不須兼負任何責任
——我也只能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
我並不清楚你對學術倫理的理解為何,但看起來我倆的認知極為不同。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10/01/2023 01:22:03
若
P
則
Q
<=>
若非
Q
則非
P
有此訴訟
=>
張生沒有接受
判決書上已載明沒有事後同意
勸你多想想你自己究竟在說什麼
在我看來你就只是在不斷強調你就是如上所述的那種人而已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2/2023 14:42:28
我沒說沒討論吧,裝瞎的是誰
=.=
啊不對,你是幻想
XD
那你自己說的話吧
你說說,這已經是第幾次被打臉了
自己講的話也不敢面對,笑死人
看,又是這樣
睜眼說瞎話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3/2023 13:39:05
請見上述我幫你畫的時間軸
另外,我也已說明討論未完成。
這顯然地表示有進行討論
討論未完成並不等同於未討論
我不知你從何而來沒有討論的幻想
(要不你了解下什麼是滑坡謬誤
Slippery
slope?)
就目前來看,也許你有下述症狀:
(1)
人格界線模糊
(2)
邏輯荒謬
(3)
妄想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考慮就醫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4/2023 21:48:00
麻煩看清楚你自己的推文
判決書已載明,且我上也早已幫你整理。
另外,看清楚我的原文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
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以及更前面還有我幫你整理的時間軸。
你可能還不太了解地球的邏輯
辛苦你了
同先前所言
請不要只會伸手,自己的作業自己寫。
我並沒有說偽造簽名必然成立偽造文書
我上已說明當事人沒有同意才是主因
同時,根據你的推文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果。
遺憾的是,你使用的邏輯與地球人不同。
看你邏輯都如此與人不同
活在自己的世界,生活想必很辛苦吧?
官司打輸了就這麼難過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5/2023 13:22:15
謬誤真多
這次這個叫不相干的謬誤
fallacies
of
relevance
單單一篇文章的推文你就寫出一堆問題
這樣的人讀判決書想必也是白讀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6/2023 12: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