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L_Talkandcha小組長公告、使用者檢舉
(二)文章內容
┌─────────────────────────────────────┐
│ 文章代碼(AID): #1ZgFgPzs (L_TalkandCha) [ptt.cc] [宣判] 18207 [申訴] 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72018585.A.F7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1 Ptt幣 │
└─────────────────────────────────────┘
┌─────────────────────────────────────┐
│ 文章代碼(AID): #1ZXCT7bT (MenTalk) [ptt.cc] Re: [請益] 大家有想過要怎麼?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669646151.A.95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0 Ptt幣 │
└─────────────────────────────────────┘
(三)裁定說明
原判 NTUEE2CS 使用者因違反板規1-3,水桶一年
經申訴後此判決駁回,應予解除水桶
惟經原文章之當事人逕行檢舉
NTUEE2CS 使用者之違反事由改為違反板規1-1
故水桶期限不變
(四)援引板規
1、 請勿使用攻擊性言語(言詞侮辱、謾罵等)、歧視、猥褻意淫字句、威脅、挑釁、
嘲諷、引戰等用語發表文章或推文。
1-1 若針對個人需由當事人檢舉,非當事人不予受理。
(五)設定紀錄&使用者資料
暫停使用者 NTUEE2CS 發言,解除時間尚有 341 天: 12/02/2023 14:50: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02.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
推
yggyygy :
笑死
12/26 17:02
噓
plzza0dogs :
真會玩
真懂玩
男板有男板的規矩
ㄎㄎ
12/26 17:09
→
celtics1997 :
豪氣
12/26 17:23
推
mxr :
某些高雄男真可怕
wwwwwww
12/26 18:41
→
fantiida :
個人言行舉止跟地區、性別無關^^
12/26 18:59
推
hateOnas :
你也貼個檢舉推文
我想說在那
12/26 19:00
→
hateOnas :
10-3
這樣有符合?
12/26 19:01
→
fantiida :
沒喇
使用者檢舉都馬在那裏www
12/26 19:01
推
SnowAmy :
12/19組長宣判
12/20當事者檢舉
12/26組長改判
12/26 19:45
→
SnowAmy :
雖然組長改判
但結果還是進去了...Orz
(程序正義
XDD
12/26 19:45
推
hateOnas :
小組長宣判
當事者還檢舉
這就是社會
12/26 20:05
→
rainjuly :
當事人12/20檢舉
早就超過7日了
這樣還可以水桶哦?
12/26 20:56
→
rainjuly :
這程序完全不符合板規
時效早就過了
12/26 20:59
推
mapxu664 :
那表示當事人可以拿這條去申訴
12/26 21:00
推
claymath :
支持水桶本人去申訴
12/26 21:04
→
barbarian72 :
不知道這東西準不準確
12/26 21:05
推
claymath :
他應該是說12/20去檢舉同一件事超過當日
不是跟今天比
12/26 21:27
→
claymath :
吧
12/26 21:27
推
susna80 :
10-3
所有的違規處罰僅追溯至檢舉日或板主群主動處理日
12/26 21:32
→
susna80 :
前7日。
12/26 21:32
→
susna80 :
「當日」或
「版主群主動處理前七日」
12/26 21:33
→
susna80 :
「檢舉日當日」「版主群處理前七日」,都到版主群了所以
12/26 21:34
→
susna80 :
以版主群當判定也是合理
12/26 21:34
→
susna80 :
檢舉機:這就是社會。
(′・ω・`)
12/26 21:35
推
hateOnas :
啪
12/26 23:10
推
hateOnas :
一點都不合理
是否尊重板主判決(Y/n)
12/26 23:13
→
rainjuly :
如果是板主群處理的話更晚
12/26
12/27 00:17
→
rainjuly :
而且”1-1
若針對個人需由當事人檢舉,非當事人不予受
12/27 00:19
→
rainjuly :
理。”
這條板規只有當事人檢舉才算數
板主不是當事人
12/27 00:20
推
fattyfatty :
不是啊
1-3
就已經改判無罪了
12/27 01:44
→
fattyfatty :
人家當事人用1-1
檢舉
12/27 01:44
→
fattyfatty :
已經是另一回事了
12/27 01:44
→
fattyfatty :
沒毛病啊
12/27 01:44
推
CuLiZn5566 :
爭議在板規10的檢舉時效
如果10-3屬於判決錯誤
12/27 03:27
推
CuLiZn5566 :
就要看你可追溯日期是算到哪一天
12/27 03:29
→
CuLiZn5566 :
看起來現在的算法是算到解除水桶的那一天
12/27 03:30
推
SnowAmy :
當有衝突疑慮的時候
以站規>群組規>小組規>板規為依循
12/27 06:20
→
SnowAmy :
這案是業經申訴的定案判決
可視為組長準用1-1辦理
12/27 06:20
→
SnowAmy :
組務的定案判決視同組規
應不受限於10-3之限制
12/27 06:20
→
claymath :
我建議本水桶ID再次申請釋憲
12/27 09:23
推
hateOnas :
好的
屏東老農
12/27 10:16
→
hateOnas :
老農啊
這就是社會
12/27 10:16
→
hateOnas :
你好
我是剪老雞雞
hateonas
12/27 10:17
推
barbarian72 :
檢舉雞發錢啦幹幹幹!
12/2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