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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重申菸害防制法之規定禁止香菸交易

看板: Japan_Travel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標題: [公告] 重申菸害防制法之規定禁止香菸交易

時間: Sun Nov 16 15:29:42 2025


應國健署來函辦理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


第 12 條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

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

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

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活動、宣稱通過

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

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

,為直接或間接捐助。

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15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

之組合元件。


本版版規D規定


(D)發文內容包含下列事項者,板主將於標題處標註刪除原因,直接刪除該文

並得處三十日以上禁言。


推文包含下列事項者,板主得請求原發文者協助刪除該推文,

推文者違反以下事項者,得處三十日以上禁言


犯此規者累犯或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年以上至永久禁言併退文處分。


4. 各類廣告宣傳與業配文(含文章、推文及簽名檔)、紅利連結、內容農場(含標題)

9. 徵求代購及張貼代購事宜、徵人取物/帶物、以推文方式張貼徵人或讓售

11. 讓售文及徵人文手動置底、讓售及徵求未開放項目之文章。


香菸(包含但不限定加熱菸,電子菸等)於本版為禁止交易品項

之前就有使用者因此被禁言

爾後於本版交易或徵求者一律依照版規規定情節重大禁言一年以上合併退文處分


於本版詢問香菸何處可以購買者不在此限

而詢問香菸口感或發表心得等,可能會觸犯菸害防制法第12條之規定

請各位使用者盡量不要發表以免觸法

感謝各位使用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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