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恐嚇檢察官命債命還 小草工程師一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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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恐嚇檢察官命債命還 小草工程師一審判刑
時間: Tue Jan 13 15:36:33 2026
剛剛北院判決理由摘要出來了,如下:(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一、被告二人於審理中均已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罪名坦認不諱,並有「迷因台式民主」
粉絲專頁之列印資料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二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
二、核被告戴瑞甯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其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利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三、核被告林惠珠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第三百零五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四、被告戴瑞甯先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文章,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所為
,且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五、被告二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悉從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因關心京華城案之審理進展,在該案審理期
間不幸發生墜樓新聞事件,被告戴瑞甯為表達個人意見及抒發自身情緒,遂在網路上發表
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文章內容與本案合成圖,被告林惠珠亦心生憤慨,而上傳如附
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文字及本案合成圖,用以表示欲加害本案11名檢察官生命、身體、自由
,煽惑大眾對本案十一名檢察官為恐嚇或傷害等暴行,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本案十
一名檢察官之人身安全,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並損及本案三名法官及本案十一名檢
察官之名譽及公正執行職務之形象,被告二人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林惠
珠於偵、審階段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戴瑞甯則於審理中亦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
酌以被告戴瑞甯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沒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
)三萬元至四萬元、須扶養一名不到二歲之女兒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林惠珠自陳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生活經濟來源靠家人資助、與男友同住、毋須扶養家人之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緩刑部分:
被告二人於審理中已坦認犯行,並表達願意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之意,堪認被告二人非
無悔意。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資料,又本案僅有告訴人姜長志檢察官提出告訴,其餘被
害人均未提出告訴。本院考量緩刑之目的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定之
條件,法院應有自由裁量之職權。本案係被告二人因關心時事,而在網路上發表不當之言
論及圖文,一時不慎誤觸法網,犯後亦確有悔悟認錯之誠,認被告二人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予宣告緩刑二年。復
參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立法目的,為使被告二人確實知所警惕,深刻瞭解法律規
定及自由民主法治之重要性,並衡量告訴人姜長志檢察官於偵查中所述:若被告二人將來
在審理中願意認罪,希望被告二人分別支付十萬元予社福機構等語,暨斟酌被告二人在本
案之行為態樣,命被告戴瑞甯、林惠珠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
十萬元、八萬元,倘被告二人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附表部分如同早前提過的,不予贅載
所以才會判:
戴瑞甯: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附條件緩刑二年
林惠珠: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附條件緩刑二年
至於沒收部分,摘要沒提到。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陪席法官李宇璿、受命法官劉俊源
但以為一切就因此結束了嗎?錯了!
稍早前北檢回應「將等收受判決後研議是否上訴」,看似很官腔(固定回應),但如果檢
察官認為緩刑不當,就要去高等法院了...
且順帶一提,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二八八一號刑事裁定:
聲請人即被告戴瑞甯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遭員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惟檢察
官起訴書僅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聲請沒收,其餘部分均與本案無關,且為被告日常生活
所用,另關於附表編號四部分,並未記載在扣押物品清單上,顯非扣押效力所及,爰聲請
發還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
附表:
1. 筆記型電腦一部
顏色:黑
含電源線材一組
2. 行動電話一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 12
3. iPAD PRO 一臺
型號:INVX23TA/A
4. Apple Pencil 一支
而如前所述,既然沒提到沒收,就不清楚是否有發還的問題了... (上述聲請時,是裁定
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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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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