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宜瑾遭爆撤案《兩岸條例》 立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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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林宜瑾遭爆撤案《兩岸條例》 立院登記
時間: Tue Jan 6 15:39:38 2026
:
推
jojoway:
https://i.imgur.com/nSYh0LK.jpeg這好42.79.81.201
01/06
15:05
: → jojoway: 像還犯法 42.79.81.201 01/06 15:05這只能說是外人的見解,不一定能產生法制上的約束力
且如果「立可白」塗改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罪,在其他非官方場合上(如考試、寫作業
等)方面,難道也不許這樣做?
再者,根據下列刑事判決部分內容:
(一)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號
文書在法律交往與經濟過程中,因對特定事項具有表彰一定之擔保與證明作用,而使社會
共同生活之一般大眾產生相當程度之信賴。刑法上之偽(變)造文書罪,即係為保護社會
大眾對於文書之信賴,不致因不實文書危害其公共信用性以影響現代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
與可靠性。是刑法上所謂文書,其所記載表示之意思或觀念,須係表彰有關權利義務之發
生、存續、變更、消滅,或作為事實之證明者,始足當之。又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製作
權人,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故認定變造文書之犯罪事
實,須記載行為人係變造何人製作之文書,及變造何種內容,且該內容又係表彰如何在法
律上或社會生活上具有重要性之意思,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二)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六號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指公務員對其有權登載或更改之公文書
,故意為不實內容之登載或更改而言。而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則係指對
於無權更改之公文書,故意為不實內容之更改而言。二者區別之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有
權更改該公文書之內容。若該公文書已經依法製作完成,並經相關單位會簽完畢或已呈由
上級決行人員核閱批示,縱為原製作公文書之人,若其已無權更改其內容,而其擅加更改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應構成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而無成立
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餘地。
可以質疑的是:
一、損害到誰的利益了?
二、文書(即登記簿)本身有「原本」可供對照嗎?(或者刮出來的話,是否能對到本來
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字跡?)
三、單看圖檔:
除了使用立可白之外,似乎還有劃線(視為無效留空)的痕跡,只是因為沒有使用直
尺的關係,所以畫得很彎曲
如果要說「掩耳盜鈴」(當作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事實確實是如此;但要牽扯到
刑事犯罪,反而就納悶了啊!
越是看下去,就會覺得越好笑
能生出這種枝節,顯示在辦事態度上,根本就不拘謹,但要認為有違《刑法》的話,這感
覺太過頭了
單純道德上的爭議,姑且看他們怎辦吧,不至於要「驚動」檢調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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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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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44 馬來西亞), 01/06/2026 15: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