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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力挺「五老星憲法法庭」 學界連署被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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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n01881106 (King Of Loafer)

標題: Re: [新聞] 力挺「五老星憲法法庭」 學界連署被抓包

時間: Wed Dec 24 21:20:19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cigaretteass: 是覺得很好笑 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的 101.10.60.252 12/24 18:24 : → cigaretteass: 人整天發文第一句就是嗆人法盲 誰給 101.10.60.252 12/24 18:24 : → cigaretteass: 你的勇氣 101.10.60.252 12/24 18:24 : → cigaretteass: 這幾年很頻繁地跟律師交手 發現很多 101.10.60.252 12/24 18:25 : → cigaretteass: 律師連基本的邏輯都沒有 難怪台灣的 101.10.60.252 12/24 18:25 : → cigaretteass: 司法變得很脆弱 101.10.60.252 12/24 18:25 : 笑死!你喜歡談邏輯是不是? : 我就秀邏輯給你看看啦! : 不要成天只會抓著一個條文在那邊咬文嚼字 : 那離基本的邏輯推論還很遠好嗎? : 1.大法官是依據釋憲法審判,不是依据法律審判,在大法官會議法(憲法訴訟法前身)出 : 來之前,大法官就已經作了79件解釋,不因為大法官會議法的出現而失效,更可見拿法律 : 來限制大法官行使職權是說不通的。 : 2.憲法本文並未明定大法官人數,亦未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增修條文雖定有15人, : 但對于做成解釋方式並未規定,可見得憲法是有意沉默,雖得以法律為補充,但仍不得妨 : 礙大法官依據憲法的權力行使。 : 3.從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立法權和司法權是對等的,沒有誰比誰高的問題,現在立法權 : 想用立法來限制大法官的權力行使,不讓憲法法庭運作,基本上就是違背憲法三權(五權 : )分立原則。 : 4.依據憲法171條規定,法律違背憲法無效,而法律是否違背憲法是由大法官審查的,一 : 個可以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還要受法律拘束,你不覺得自己的邏輯很矛盾嗎? : 5.被審查的法律不得作為憲法法庭行使程序的依據,因為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就等於 : 該法律享有豁免權,可以要求審查者必須依照自己的規則才能審查,這在任何一法體系下 : 都是不被允許的。 : 6.既然被審查的新憲訴法不能做為大法官審判程序的依據,那關於大法官評議程序的要求 : 就應該依照舊憲訴法規定處理,依照舊憲訴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須有現有總額 : 2/3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所以關鍵就在現有總額之計算。 : 7.舊憲訴法對於現有總額並未明文定義,只能依靠法律解釋為之,惟依據舊憲訴法第12條 : 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推其立法意旨乃在維持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 : 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既未能行使職權表示意見,也不應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 : 8.依照釋字601解釋,大法官為憲法法定機關,屬三權之一,必須持續維持運作的憲法法 : 定機關,縱大法官因為迴避導致人數不足,仍不得以此拒絕審判,否則三權分立原則將會 : 崩潰。 : 9.如前所述,被審查的法律既不能做為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規範,那三位大法官拒絕參與 : 評議並無正當理由,其長期不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已違反大法官的審判義務,違反憲法法 : 定機關維持義務,屬嚴重失職,則依據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既然較輕微的法定迴避被 : 排除在現有總額外,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更硬被排除在現有總額外 : ,以免少數大法官以消極的不參與方式來癱瘓憲法法庭運作,違背釋字601解釋所揭示的 : 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及三權(五權)分立原則。 : 10.綜上,扣除那三位長期不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現有大法官名額便由8人降至5人, : 其2/3等於3.3333......,現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4人同意判決,已符合舊憲訴法規定 : 。 : 我說完了,你還有什麼意見?


喔,亂七八糟


開頭說憲法沒有規定人數,你就是只看憲法吧


三權還是五權講清楚,是有沒有讀過啊?


下面又扯什麼新舊憲法訴訟法?你就只看憲法就好了啊!?


我國也不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了啊


立法院廢掉好了啦,通通大法官釋字出新的民法刑法好了


根本天才


我懶得理藍白在那邊耍白痴,但邏輯狗屁不通不能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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