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起訴鄭天財 求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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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北檢起訴鄭天財 求刑10年
時間: Wed Dec 24 11:38:52 2025
北檢通稿說法:(一一三年偵字第三一二三零號、一一四年偵字第三四五二六號、第四四
五三二號)
壹、偵查結果
一、提起公訴
被告鄭○財、張○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
錢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緩起訴處分
被告江○昇、林○峰、林○全、吳○世、羅○騫、鄭○雋、陳○豪、李○峰等八人,均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均為緩起訴之處分。被告
八人緩起訴期間均為二年,並應履行下列緩起訴條件:
(一)被告江○昇、林○峰、林○全、鄭○雋、李○峰等五人,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
(二)被告陳○豪,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一百五十萬元。
(三)被告吳○世,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八十萬元,並接受本署舉辦
之法治教育課程二場次。
(四)被告羅○騫,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七十萬元,並接受本署舉辦
之法治教育課程四場次。
三、不起訴處分
被告林○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部分,因
其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背景事實
(一)鄭○財於民國一零一年二月一月起迄今,擔任立法院第八至十一屆平地原住民立法委
員;張○龍於一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一二年七月十四日間,擔任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
室執行長;江○昇係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公司)負責人;林○峰係台灣盛○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建材公司)、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建設公司)董事
長;林○全係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金屬公司)董事長;吳○世係環○車
輛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車輛公司)董事長;羅○騫係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賀
○公司)負責人,並擔任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桃園報關公會)第一屆理事長;
鄭○雋係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建設公司)董事長;陳○豪係洧○有限公司(
已於一零四年四月十日解散,下稱洧○公司)負責人,並擔任桃園報關公會理事;李○峰
係祥○報關有限公司(下稱祥○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擔任桃園報關公會理事;林○任(
已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過世)係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公司)董事長
,並擔任桃園報關公會副理事長。
(二)鄭○財於一零九年十二月間起,陸續透過張○龍等人介紹而與江○昇、林○峰、林○
全、吳○世、羅○騫、鄭○雋、陳○豪、李○峰、林○任等人結識,上開人等會以贊助鄭
○財參與原住民豐年祭等活動為名義,透過轉帳至張○龍名下帳戶,或以現金交付之方式
,定期給付一至十萬元不等之賄款,藉此掩飾交付、收受賄款之行為,並建立長期供養關
係,行賄者除可掛名「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特助」,以利對外推展公司業務外,倘
遇有公司業務上需要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時,鄭○財、張○龍亦得依其職務關係而提供持
續性協助。
(三)嗣張○龍因另案於一一二年七月十四日遭羈押,然羅○騫、陳○豪、李○峰、鄭○雋
仍認有維持上述長期供養關係之必要,遂於一一三年三月起至一一三年八月間,改由羅○
騫向上開人等收齊行賄款項後,再帶至立法院交與鄭○財收受。
二、鄭○財、張○龍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一)鄭○財計收受江○昇賄款九十六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
」名義發開會通知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利加速鑫○公司申請綠建材審核。
(二)鄭○財計收受林○峰賄款八十七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
」名義發開會通知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利加速盛○建材公司申請樓地板隔音墊測試;
與台電公司,協調盛○建設公司電線遷移工料費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協助研商盛○建設公司危老案貸款利率。
(三)鄭○財計收受林○全賄款九十六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
」名義發開會通知與財政部,協助釐清商○金屬公司股東投資課稅問題。
(四)鄭○財計收受吳○世賄款三十七萬五千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
公室」名義行文與自來水公司,以利環○車輛公司申請自來水使用事宜。
(五)鄭○財計收受羅○騫賄款四十三萬五千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
公室」名義發開會通知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助賀○公司承租中華郵政公司辦公處所;與財
政部、關務署等,協助報關業者就貨物APP實名認證(預先委任)進行陳情,並派員參
加關務署就上述衍生議題所召開之說明會。
(六)鄭○財計收受鄭○雋賄款一百零五萬元,鄭○財國會辦公室助理並以「立法委員鄭○
財國會辦公室」名義發開會通知與金管會,協助亞○建設公司就遭他公司檢舉乙事協助進
行說明。
(七)鄭○財計收受陳○豪賄款七十二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
」名義發開會通知與財政部、關務署等,協助報關業者就貨物APP實名認證(預先委任
)進行陳情,並派員參加關務署就上述衍生議題所召開之說明會;與法務部,就洧○公司
等收受欠稅執行命令、罰款乙事協助陳情。
(八)鄭○財計收受李○峰賄款一百五十一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
公室」名義,派員參加關務署就貨物APP實名認證(預先委任)等衍生議題所召開之說
明會。
(九)鄭○財計收受林○任賄款三十六萬元,張○龍等人並以「立法委員鄭○財國會辦公室
」名義發開會通知與關務署、交通部,就海關貨物毀損問題乙事協助陳情。
前述收賄金額,經北檢計算後,鄭天財合共收受了七百一十一萬元、張騰龍則拿走十三萬
元,這樣還能說「清清白白」嗎?
嘴巴上說討厭「綠能貪污」、甚至還想修《環評法》來額外限制,但殊不知民進黨曾製圖
嘲諷國民黨「沒臉說自己」:
其中就有提到,鄭氏已經因為這個案件,而以二百萬元交保
後續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科技監控等事宜,就是交由北院來審理、裁定了,希望他們到時
可不要怨天尤人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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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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