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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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時間: Mon Dec 22 15:55:58 2025
→ donkeyNew: 你是在否定蔡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權力嗎 125.230.247.15 12/22 15:47
→ Malion: 因為樓主的說法,在邏輯上絕對無法自洽 42.72.56.167 12/22 15:47
→ donkeyNew: 憲法學會也贊同蔡大法官的論述 125.230.247.15 12/22 15:48
噓 opie: 法律有邏輯,但也可以為獨裁提供正當合法性 59.124.152.27 12/22 15:48
→ donkeyNew: 請問你是指控憲法學會沒讀過法緒嗎? 125.230.247.15 12/22 15:48
→ donkeyNew: 喔喔 你是在叫大法官回去念書 我懂了 125.230.247.15 12/22 15:49
→ donkeyNew: 既然你自認法學見解優於大法官 125.230.247.15 12/22 15:49
→ donkeyNew: 那我們也沒啥好說的了 125.230.247.15 12/22 15:49
→ donkeyNew: 你的邏輯就是 五位大法官見解>剩下三位 125.230.247.15 12/22 15:50
推 pandp: 看完大師的論述,基本上就可以確定這幾個台 111.254.34.229 12/22 15:50
→ donkeyNew: 其他論述都只是在攻擊別人而已 125.230.247.15 12/22 15:50
→ pandp: 大法律的大法官有多廢,誰還敢自稱台大法 111.254.34.229 12/22 15:50
→ pandp: 律畢業的我都很佩服他勇氣 111.254.34.229 12/22 15:50
我真的笑死!一大不念書的法盲在這邊詭辯跳針
連無效是自始確定的無效,無須宣告都不知道
還敢跟人家討論法律,到底是誰給你的自信心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3年度上字第202號
㈢末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此即學說上所謂之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其目的在使原告提起更直接、更有效之訴訟類型
,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亦可避免原告規避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所應遵守之特別規定,有
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惟無效之行政處分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無須撤銷,故不得提起
撤銷訴訟;無效之行政處分既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更不可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僅得提起確認訴訟,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並非補充性訴訟,自不適用確認訴訟
補充性原則,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明文排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適用。原審
關於上訴人早已知悉原處分之作成,卻怠於行使權利,至撤銷訴訟已無法提起時,遲至
112年5月15日始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有違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等論述,雖有
未洽,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主張原處分自始無效,原審認本件違
反確認訴訟補充性規定,自有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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